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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各區圖書館場地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執
        行機關為臺中市各區圖書館(以下簡稱各區圖書館)。


第三條  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文化教育相關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場
        地。
        前項所稱場地,指各區圖書館各種教室、會議室、視聽室、舞臺
        、研習室、電腦室、多媒體放映室、禮堂、集會場、戶外廣場、
        音樂廳、演講廳、大廳等場所。


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二星期前填具申請表
        ,向各區圖書館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第五條 申請場地使用,以各區圖書館開放時間為限,每次以三小時計算
        之,逾時使用按小時計算加收費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
        前項各費用收取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申請者與文化局或各區圖書館共同主辦之活動,得酌減或免繳場
        地使用費。


第七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全數退還。
        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者,以所繳場地使用費用百分之
        八十退還,保證金全數退還;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所繳場地使
        用費概不退還,保證金全數退還。


第八條  場地內外公有物品設備應依使用規定使用,須張貼海報、懸掛旗
        幟,啟用燈光、音響、布幕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
        安裝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徵得執行機關同意並會同各區圖書館人
        員處理。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全數無息退還
        ,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如申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文化局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
        物經費,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第九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文化局或各區圖書館得要求立即終止
        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影響閱讀環境及環境衛生。
四、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之虞者。
五、從事違法情事。
六、妨害公序良俗。


第十條  文化局或各區圖書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
        一個月前通知申請者改期或取消。無法改期或取消者,無息退還
        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全數解繳市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