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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充分利用臺中市立圖書
館及各分館場地,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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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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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舉辦非營利為目的之文化教育相關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
場地。
前項所稱場地,指本館及各分館之多功能活動室、會議室、視
聽室、研習教室、電腦教室、演講廳、大講堂、禮堂、戶外廣場、
演藝廳等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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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起至二星期前填具申請
表,向本館或各分館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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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場地使用,以本館或各分館開放時間為限,每次以三小時
計算之,逾時使用按小時計算加收費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
計。
前項各費用收取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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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者與文化局或本館共同主辦之活動,得免繳場地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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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所繳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全數退還。
於使用日一星期前通知取消申請者,以所繳場地使用費用百分
之八十退還,保證金全數退還;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所繳場地使
用費概不退還,保證金全數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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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場地內外公有物品設備應依使用規定使用,須張貼海報、懸掛
旗幟,啟用燈光、音響、布幕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
安裝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徵得本館或各分館同意,並會同其人員處
理。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全數無息退
還,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如申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本館或各分館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
地公物經費,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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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館或各分館得要求立即終止使用
,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二、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三、影響閱讀環境及環境衛生。
四、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之虞者。
五、從事違法情事。
六、妨害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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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館或各分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一個
月前通知申請者改期或取消。無法改期或取消者,無息退還所繳納
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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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全數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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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館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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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