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市複丈案件辦理時效穩定
而快速,於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時,得啟動人力支援,為統一規範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各地政事務所均屬支援義務機關,於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測量
人力支援小組名單及次序表(附表一)指派人力支援。
三、各地政事務所如遇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無法改善,得提出申請報告
書向本局申請人力支援。
四、申請人力支援之地政事務所應先行檢視下列各款,製成報告書供本局
查核。
(一)、人力出缺均已提報考試或徵才,提報考試缺額者並有辦理招聘
職務代理人,或經徵才程序無人應徵者。
(二)、案件數檢算超過現有人力負荷。
(三)、案件數無浮報或拆件。
(四)、現有測量人力已確實妥善運用無勞逸不均情形。
報告書內另涵蓋下列各款:
(一)、申請支援組數。
(二)、支援效益評估。
(三)、支援期間差勤管理、儀器車輛使用計畫。
五 本局受理人力支援報告書後,應於七日內前往申請所查核,做為准駁
依據。
六、經查核屬實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第二點小組順序,支援所每期以
支援一組為原則,如人力許可最多可支援二組,並於下次輪辦時跳
過一次,每期支援時間為二個月。當期支援小組如有無法支援之特
殊情形,得順延。
七、支援所於支援期間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持續支援時,得向本局申
請停止支援。
八、支援小組應以鑑界為辦理業務,每日二件,並於施測結束當日陳核
。
九、支援人員所需之儀器及車輛,倘支援所無法提供得協調由被支援所
提供。
十、支援小組由各支援所派差,其差勤由原所管理,差旅費由被支援所
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