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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力支援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測二字第10500363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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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市複丈案件辦理時效
        穩定而快速,於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時,得啟動人力支援,為
        統一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各地政事務所均屬支援義務機關,於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測量人
        力支援小組名單及次序表(附表一)指派人力支援。
第三點  各地政事務所如遇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無法改善,得提出申請
        報告書向本局申請人力支援。
第四點  申請人力支援之地政事務所應先行檢視下列各款,製成報告書供
        本局查核。
        一、人力出缺均已提報考試或徵才,提報考試缺額者並有辦理招
            聘職務代理人,或經徵才程序無人應徵者。
        二、案件數檢算超過現有人力負荷。
        三、案件數無浮報或拆件。
        四、現有測量人力已確實妥善運用無勞逸不均情形。
        報告書內另涵蓋下列各款:
        一、申請支援組數。
        二、支援效益評估。
        三、支援期間差勤管理、儀器車輛使用計畫。
第五點  本局受理人力支援報告書後,應於七日內前往申請所查核,做為
        准駁依據。
第六點  經查核屬實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第二點小組順序,支援所每期
        以支援一組為原則,如人力許可最多可支援二組,並於下次輪辦
        時跳過一次,每期支援時間為二個月。當期支援小組如有無法支
        援之特殊情形,得順延。
第七點  支援所於支援期間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持續支援時,得向本局
        申請停止支援。
第八點  支援小組應以鑑界為辦理業務,每日二件,並於施測結束後三日
        內陳核。
第九點  支援小組所需之儀器及車輛,倘支援所無法提供得協調由被支援
        所提供。
第十點  支援小組由各支援所派差,其差勤由原所管理,差旅費由被支援
        所支應。

第十一點  支援他機關人員,如因通勤致工作或生活不便,得視情況酌予
          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