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 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 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 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 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 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 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 魚 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 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 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