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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6773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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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  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  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  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  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  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  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  魚 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  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  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