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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作業規範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配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施
    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協助推動市民落實生活環保,
    藉以提昇環境品質,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
    支用。


三、補助對象: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四、補助條件: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或本局年度推動
    環境保護政策相關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且須與環境保
      護業務有直接關係者。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限。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2.配合環保署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配合本局環境保護基金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符合前款規定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下者,由本局核定,其餘
      應簽報臺中市政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支用
      情形表。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以逕送各機關審核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予以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衍生之收入應於結案時併繳回。


六、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依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補(捐)助經費申請表(如附件1)、
      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函送本局辦理。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須與環境保護業務相關)。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方式及活動項目與流程)。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包括經費明細表,並詳列自籌款項及補助項目經費,
        並有單位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正本簽章)。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本作業規範者,本局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
      者,退回申請。
(四)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3週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本局得不予受理。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流程如附件2。經提出申請後,由本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計
      畫內容、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
      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合理
      性原則,對於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等
      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完畢後一個月內,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辦理核銷:
        1.領據(抬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收支明細等憑證
        3.成果報告(含成果內容與效益)
  (二)上述相關資料備齊乙式2份函送本局請領補助經費,如逾會計年
        度仍未辦理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
        理外,另須檢送領據及本局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
        回,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
        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局。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如附件3),受
        補助團體及個人不得拒絕。
  (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
        者,應報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者
        ,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局得撤銷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計
        畫所生之損失,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三)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
        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爾
        後該補(捐)助單位之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
        度補助額度之審核依據。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依據核定補助所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六) 本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
        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
        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
        前開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
        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十一、對於計畫經費需求編列之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內不得編列之項目
      1.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2.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3.獎勵金及慰問金。
      4.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
      5.交通運輸費、住宿費、出國旅費。
      6.捐助支出。
      7.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份)超過100元之宣導品。
      8.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
        等受補助團體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9.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10.前述經本局通知編列或因應計畫業務特殊性需要經同意補助
         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講師鐘點費僅限環保宣導講師,凡聘請市府各機關公教人員
      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講座者,一律以內聘標準支給。


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