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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間團體及個人配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施政目標,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協助推動市民落實生活環
保,藉以提昇環境品質,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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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
途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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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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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或本局年度
推動環境保護政策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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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且須與環
境保護業務有直接關係者。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
元為限。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配合環保署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配合本局環境保護基金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符合前款規定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下者,由本局核定
,其餘應簽報臺中市政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補(
捐)助支用情形表。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以逕送各
機關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予以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受補(捐)助經費衍生之收入應於結案時併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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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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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依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明文件影
本各1份,函送本局辦理。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須與環境保護業務相關)。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方式及活動項目與流程)。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包括經費明細表,並詳列自籌款項及補助項目
經費,並有單位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正本簽章)
。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本作業規範者,本局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
補正者,退回申請。
(四)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1個月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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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流程如附件1。經提出申請後,由本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
請計畫內容、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來源、用途、對
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
合理性原則,對於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
款計畫等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
序。
(三)本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
括衡酌受補(捐)助對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對民間
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
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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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計畫完畢後一個月內,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辦理核銷:
1.領據(抬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收支明細等各項支用單據
3.成果報告(含成果內容與效益)
(二)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衡酌補(捐)助事項性質等,就下
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作業:
1.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局於
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對象。
2.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
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3.依前二款規定結報不符效益之原因者,受補(捐)助對象得依
本局規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結報。
(三)如逾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
(四)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
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局
。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
則對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八)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依第二目
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由本
局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
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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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如附件2),
受補助團體及個人不得拒絕。
(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
畫者,應報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
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局得撤銷補助經費。如因
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三)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
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除應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爾後該補(捐)助單位之申請
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審核
依據。
(四)受補(捐)助對象對於經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退還及依第
二目規定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如發現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依據核定補助所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
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六)本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得請受補(捐)助
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辦理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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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計畫經費需求編列之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內不得編列之項目
1.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2.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3.獎勵金及慰問金。
4.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
5.交通運輸費、住宿費、出國旅費。
6.捐助支出。
7.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份)超過100元之宣導品。
8.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
腦等受補助團體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9.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10.前述經本局通知編列或因應計畫業務特殊性需要經同意補助
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講師鐘點費僅限環保宣導講師,凡聘請市府各機關公教
人員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講座者,一律以內聘標
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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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