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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表演藝術金藝獎頒贈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
    保存、傳承、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事實者,頒予表演
    藝術金藝獎(以下簡稱金藝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設籍於中華民國,從事舞蹈、音樂、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
    表演藝術之個人或立案團體,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保存、
    傳承、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得經報名及
    遴選後,頒贈金藝獎。


四、報名方式如下:
   (一)自行報名:符合本要點三之參選資格者,得自行報名參選。
   (二)推薦參選:由以下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個人或團體參選,並
         需徵得被推薦者簽署同意書。
       1.政府機構、學術單位、立案民間團體。
       2.專家、學者或具社會聲望之個人。


五、自行報名者及推薦參選者皆應備妥參選表(詳附件一至附件四)及
    相關佐證資料等,各一式五份,於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
    免備文逕寄文化局,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金藝獎遴選,逾期不予受
    理。參選所寄資料不另退還。


六、金藝獎每年遴選一次,受獎者不分團體或個人,總數以三名為原則,
    每名頒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受獎者為團體,不另發給所屬團員獎狀或證明;獎座遺失者,文化
    局不予補發。


七、為辦理受獎者遴選事宜,得由文化局組成遴選委員會評選。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遴
    選委員會並擔任主席,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文化局聘請學者
    、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八、遴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同意行之。


九、徵選結果由文化局書面通知所有參選者,受獎者名單並公布於本府
    及文化局網站。


十、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被推薦者係由遴選委員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推薦。
  (二)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被推薦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被推薦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定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十一、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十二、參選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參選資格及文件涉及偽造,經舉報屬實者,取消其參選
           資格,已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金和獎座。如
           侵害第三人權益並涉及法律責任者,應自負其責。
     (二)已送件參選者,皆應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對遴選委員會
           及主管機關之決定,亦不得異議。
     (三)參選者提送參選資料時,應填具參選表附件四之授權書。
     (四)已同意參選者,若自願棄權,應填具棄權聲明書,並以書
           面通知文化局。


十三、受選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受獎者應配合參加金藝獎頒獎典禮,典禮舉辦確定日期及
           地點,由文化局另行通知。
     (二)文化局得邀請受獎者參與金藝獎相關推廣之文化活動,受
           獎者有義務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