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表演藝術金藝獎頒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藝字第10501282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保
    存、傳承、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事實者,頒予表演藝術
    金藝獎(以下簡稱金藝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三、設籍於中華民國,從事舞蹈、音樂、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表
    演藝術之個人或立案團體,致力於臺中市表演藝術領域之保存、傳承
    、發展及創新,並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得經報名、推薦或
    提名等方式參選,並經遴選後頒贈金藝獎。
四、參選方式如下:
  (一)自行報名:符合本要點參選資格者,得自行報名參選。
  (二)推薦參選:由以下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參選,但需徵得被推薦者
        簽署同意書:
      1.政府機構、學術單位、立案民間團體。
      2.專家、學者或具社會聲望之個人。
  (三)由文化局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人選,但需徵得被提名者簽署同
        意書。
五、自行報名、推薦參選及被提名者皆應備妥參選表(詳附件一至附件四)
    及相關佐證資料等,各一式五份,於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
    免備文逕寄文化局,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金藝獎遴選,逾期不予受理
    。參選所寄資料不另退還。
六、金藝獎每年遴選一次,受獎者不分團體或個人,總數二名,每名頒贈
    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但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受獎者為團體者,不另發給所屬團員獎狀或證明;獎座遺失者,文化
    局不予補發。
七、本要點之提名及遴選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提名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並
        擔任主席,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文化局聘請學者、專家或
        社會賢達擔任,負責提名及確認入遴選會名單。
  (二)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開並
        擔任主席,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文化局聘請學者、專家或
        社會賢達擔任,辦理受獎者遴選事宜。
八、提名及遴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九、遴選結果由文化局書面通知所有參選者,受獎者名單並公布於本府及
    文化局網站。
十、遴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被推薦者係由遴選委員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推薦。
  (二)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
  (三)遴選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有共同
        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定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十一、提名及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參選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參選資格及文件涉及偽造,經舉報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已
        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金和獎座。如侵害第三人權益並
        涉及法律責任者,應自負其責。
  (二)已送件參選者,皆應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對遴選委員會及主管
        機關之決定,亦不得異議。
  (三)參選者提送參選資料時,應填具參選表附件四之授權書。
  (四)已同意參選者,若自願棄權,應填具棄權聲明書,並以書面通知
        文化局。
十三、受獎者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受獎者應配合參加金藝獎頒獎典禮,典禮舉辦確定日期及地點,
        由文化局另行通知。
  (二)文化局得邀請受獎者參與金藝獎相關推廣之文化活動,受獎者有
        義務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