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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共構網路使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網路資源,確保各機關正確、合理
    且有效傳輸資料,遵守網路倫理及維護機密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構網路,係指各機關以虛擬私有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以下簡稱VPN)與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介接共構之政府網際服
    務網(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以下簡稱GSN)。



三、本府共構網路管理權責如下:
    (一)本府市政網路骨幹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統
        一規劃建置管理,本府各機關因業務需求欲申請VPN介接本府網
        路骨幹者,應向資訊中心書面申請連線使用。
    (二)各使用機關及使用人基於業務需要必須另行申裝連外網路,應以
        機關名義書面向資訊中心提出,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三)各使用機關及使用人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因業務有特殊
        需要者,應書面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安裝。
    (四)各使用機關應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統一規劃管理及整合內部網路。
    (五)各使用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管制私人設備
        接取本府網路,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本府共構網路使用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及使用人應善用本府GSN共用網路資源,不得為下列行為:
        1.瀏覽不當之網路(如暴力、色情、駭客、惡意及釣魚網站)。
        2.使用端點對端點檔案共享(Peer-to-Peer)及tunnel相關工具下
          載或分享檔案。
        3.透過網路進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行為(如聊天、線上遊戲或傳
          輸與業務無關之串流媒體、音樂檔、圖片、檔案等)。
        4.其他非公務之使用,致浪費網路資源。
    (二)使用者不得於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授權(含盜版)之應用程式,
        以避免資安上的風險及違反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疑慮。
    (三)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但基於
        業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
        限。
    (四)遵守網路倫理,不得為下列行為或其他方式濫用網路資源:
        1.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性、不真實之語
          言、文字、影像或檔案。
        2.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及違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行為。
        3.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
          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行
          為。
        4.傳送耗用大量頻寛之非行政、洽公、研討所需資料。
    (五)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竊聽網
        路上通訊,或蓄意窺視他人之個人資料與侵犯隱私權等行為: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以防範網路安全事件、網路病毒或蠕
          蟲大量傳播。
        2.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
          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或經許可之行為。



五、各機關使用本府網路資源應遵守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網
    際服務網管理規範辦理。



六、違反本要點者,由所屬機關依據公務人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涉及刑
    法者,由所屬機關移送法辦。



七、本要點於其他非使用本府共構GSN網路之機關(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