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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行動化服務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規範依內政部戶政行動化服務使用規範第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區戶
    政事務所。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行動化服務:戶政事務所於辦公處所外以行動化載具提供民眾洽
        辦戶籍登記、戶籍文件核發或其他戶籍相關服務。
  (二) 行動化載具:係指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之硬體設備,如工作站(
        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行動上網介面卡等。
四、作業程序:
  (一) 戶政事務所得與公私立機關或學校合作,或受理民眾申請到府服
        務以辦理戶政行動化服務。
  (二) 戶政事務所於提供行動化服務前,應於前一日下午5時前填寫行
        動化服務申請表,傳真至內政部開放服務權限。
  (三) 申請提供行動化服務之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最後一日以前填報當
        月行動化服務辦理成果。
五、網路管理
  (一) 行動化服務僅限使用機關學校之有線網路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核准設立之第1類電信業者之行動上網連線或行政院及所
        屬各級機關(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供之公眾無線
        上網服務。
  (二) 行動化載具應關閉無線Wi-Fi及其他無線通訊功能如紅外線(IrDA)
        、藍芽(Bluetooth)、近場通訊(NFC)等。
  (三) 行動化服務應透過內政部戶政司虛擬專用網路(SSL VPN)與戶役政
        資訊系統介接。
六、設備管理
  (一) 行動化載具應依規定登錄財產,並指定專人保管,每半年至少應
        清點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 行動化工作站應依規定設定密碼自動鎖定功能,密碼規格應符合
        內政部戶政司資通安全規範。
七、軟體管理
  (一) 行動化工作站應安裝經內政部驗證可信任來源之軟體,未經內政
        部或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安裝軟體。
  (二) 行動工作站應安裝資安防護軟體,並隨時更新病毒碼。
  (三) 行動化工作站的作業系統及軟體均應定期自動或手動安裝更新修
        補程式。
八、資料管理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儲放機敏資料,每次使用完畢應確實刪除或銷毀個
    人電磁或紙本戶籍資料。
九、使用管理
  (一) 行動化服務使用者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瀏覽與公務無關之網站,印表機亦不得列印非
        公務用資料。
十、戶政事務所應每週至少執行一次行動化服務線上稽核作業,稽核結果
    如有不符合資訊安全規定,應做成檢討報告報本局備查;本局得定期
    抽查戶政事務所行動化服務案件及稽核情形。
十一、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