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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行動化服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戶字第110000782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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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內政部戶政行動化服務使用規範第參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戶政
    事務所。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行動化服務:戶政事務所於辦公處所外以行動化載具提供民眾洽
        辦戶籍登記、戶籍文件核發或其他戶籍相關服務。
   (二) 行動化載具:係指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之硬體設備,如工作站(
        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行動上網介面卡等。
四、作業程序:
   (一) 戶政事務所得與公私立機關或學校合作,或受理民眾申請到府服
        務以辦理戶政行動化服務。
   (二) 戶政事務所於提供行動化服務前,應填寫行動化服務申請表,如
        使用時段起始時間為當日上午者,請於前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
        真至內政部,使用時段起始時間為當日下午者,請於當日中午十
        二時前傳真至內政部開放使用權限。
   (三) 申請提供行動化服務之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最後一日以前填報當
        月行動化服務辦理成果。
五、網路管理︰
    (一)行動化服務僅限使用機關學校之有線網路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核准設立之第一類電信業者之行動上網連線。
    (二)行動化載具應關閉無線Wi-Fi及其他無線通訊功能如紅外線(IrDA
        )、藍芽(Bluetooth)、近場通訊(NFC)等。
    (三)行動化服務應透過內政部戶政司虛擬專用網路(VPN)與戶役政資
        訊系統介接。
六、設備管理︰
   (一) 行動化載具應依規定登錄財產,並指定專人保管,每半年至少應
        清點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 行動化工作站應依規定設定密碼自動鎖定功能,密碼規格應符合
        內政部戶政司資通安全規範。
七、軟體管理︰
   (一) 行動化工作站應安裝經內政部驗證可信任來源之軟體,未經內政
        部或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安裝軟體。
   (二) 行動工作站應安裝資安防護軟體,並隨時更新病毒碼。
   (三) 行動化工作站的作業系統及軟體均應定期自動或手動安裝更新修
        補程式。
八、資料管理: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儲放機敏資料,每次使用完畢應確實刪除或銷毀個
    人電磁或紙本戶籍資料。
九、使用管理:
   (一) 行動化服務使用者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 行動化工作站不得瀏覽與公務無關之網站,印表機亦不得列印非
        公務用資料。
十、督導考核:
    (一)戶政事務所:每週至少執行一次戶政資訊系統稽核,應一併抽查
        行動化服務案件;每半年至少執行一次設備檢核作業,並製作行
        動化服務設備檢核表(如附表一)。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應
        於稽核日次一工作日起七日內,提出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日期,
        並於期限內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應存檔備查。
    (二)本局:
        1、定期辦理督導考核作業,並製作行動化使用服務督導考核表(
           如附表二),必要時得抽查戶政事務所行動化服務案件及稽核
           情形。
        2、針對稽查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事項,戶政事務所應於稽核
           日次一工作日起七日內,提出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日期,填
           列於改善措施紀錄表(如附表三),經戶政事務所主管審核後
           ,函送本局審核,並於預定完成期限內執行改善完畢後,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局辦理書面複核。
        3、考核結果納入當年度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執行資安稽核項
           下。
十一、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