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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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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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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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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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工程辦理契約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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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錯誤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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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不實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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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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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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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督導施工廠商發放工程宣導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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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抽查滲透率未達100%者扣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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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80%者扣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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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60%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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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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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開(派)工前或未落實督導施工廠商於開工前提送施工計畫、品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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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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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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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日報未詳細記載 (例如材料試驗之送驗情形、取樣、送驗、報告取得之結果等);監造報表對於不計工期部份未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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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扣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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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者,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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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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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未依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執行,經機關查獲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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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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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者,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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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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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設計未依契約及函文限期規定辦理,影響其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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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者,每次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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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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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導致工程停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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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之採購延誤履約未逾10%或其他採購未逾20%者,且停工日數未達10日,按日扣罰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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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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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契約圖說施工申報竣工,監造廠商仍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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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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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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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及停工期間,發生工安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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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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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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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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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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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查核、督導未依通知期限提送改善報告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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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逾1日扣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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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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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時間提報契約規定應提報文件,如監造計畫、監造日報等,契約如未規定時間者,以甲方書面通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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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逾1日扣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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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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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媒體、民意代表披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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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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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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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間內工地應擔任專職人員有不當兼職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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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扣罰10點;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每人每日扣罰2點至改善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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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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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未落實工程材料會同取樣、送驗及會驗,並由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判定材料抽(檢)驗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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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扣罰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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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局「工程監造查核管理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於每月10日前登錄者,依以下各項扣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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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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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定查驗點及隱蔽部分資料夾或未落實執行品質相片上傳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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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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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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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寫施工項目或工程規劃項目(預定進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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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扣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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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為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開口契約之技術服務案,於廠商提送或修正之招標文件,招標後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每次扣罰契約價金百分之一;查核金額以上案件,每次扣罰契約價金百分之三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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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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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考量地區偏遠及環境等因素(含人員、機具、材料設備、運費等)做調整,致編列之單價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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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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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材料設備等級要求過高或有所限制,致編列單價過高造成預算排擠,而壓低其他材料項目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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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造型或施工難度較高等因素,單價未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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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表單價編列未符合市場行情(含未參考最近期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營建物價期刊資訊,落實訪查市場物價或參考相關機關歷史決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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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與標單規格數量差異大或工程數量計算不確實或漏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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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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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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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比照查核小組之品質缺失每點罰款金額。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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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80分(甲等)扣罰5點;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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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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