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人資格符合前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敬老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合核後,當月十五日前申請者,於當月開始發給;當月十六日後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開始發給。
(二)敬老津貼由本府逕匯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五、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