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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養護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維護管理,並考核道路
     養護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三、 本要點考核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轄管之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
(二)各區公所轄內無寬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主要道路為考核範圍。


四、 建設局應於每年第一季(一月至三月)分組考評各區公所前年度
     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並設考評小組,辦理相關考評事宜。


五、 本要點考評小組由建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其餘考評委員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警察局、環
     境保護局、建設局土木工程科、景觀工程科、道路養護科及轄區
    工務大隊各派一人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考評依市政中心區、都市型區、鄉村型區及山城型區,分區考評
     ,其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市政中心區):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西屯區
      、南屯區及北屯區。
(二)第二組(都市型區):豐原區、太平區、大里區、潭子區、大雅區
      、大甲區、清水區及沙鹿區。
(三)第三組(鄉村型區):神岡區、后里區、梧棲區、外埔區、大安區
      、霧峰區、龍井區、大肚區及烏日區。
(四)第四組(山城型區):東勢區、石岡區、新社區及和平區。
  前項考評分組及對象得視實際業務執行調整。


七、 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如附表一;考評成績等次
     標準、分組名次標準及獎懲建議標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四。


八、 本府針對道路養護考評成績達甲等以上之單位,得頒發獎牌或獎
     狀並舉辦公開儀式進行表揚。


九、 考評成績優異者,建設局得建請相關機關主管及人員予以敘獎,
     考評成績考列丁等者並予以懲處;另考評成績未達八十分之區公
     所,建設局將加強督導。


十、 歷次考評內容應做成紀錄記載於附表五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
     分總表,並彙整保存,以利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