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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據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以下簡稱查驗小組)設置
    要點第九點訂定之。


二、查驗小組查驗之範圍為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之道路工程。

三、查驗小組查驗之項目:
(一)路面幾何、結構及材料等設計事項。
(二)路面平整度、厚度及壓實度。
(三)回填材料及其夯實度。
(四)路面切割開挖線形。
(五)路面人(手)孔蓋整平度。
(六)瀝清粘稠度。
(七)路面刨除回鋪前處理是否適當。
(八)緣石、邊溝、人孔等之接合。
(九)施工圍籬安全標誌等周邊。
(十)其他有關道路工程之事項。


四、查驗小組得自媒體報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上級交辦案件或請各道
    路工程主辦機關提供施工進度表,每月選取五件以上之工程進行實地
    查驗,並由查驗委員於現場指定抽取相關試體後送交合格實驗室檢驗
    。民眾陳情案件,由查驗小組移請主辦機關處理,並予追蹤列管。


五、查驗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驗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驗時機,
    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驗。


六、查驗小組查驗之方式、程序及費用之負擔:
(一)查驗小組辦理查驗時,各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
      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契約書及相關檢驗機具配合到
      場說明。
(二)查驗小組辦理查驗時,得通知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或由各主辦機關支應。
(三)完成現場取樣後,試體或樣本於送交檢驗或鑑定前由查驗小組保存
      ,並於特定期日會同相關人員送交實驗室。取回相關試驗報告時亦
      同。


七、查驗小組取回試驗報告後,送交查驗委員認定是否符合法規及契約規
    定,查驗委員應將結果納入查驗紀錄表。


八、查驗小組查驗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不合格並追蹤列管主
    辦機關後續處置:
(一)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四)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九、查驗小組於查驗時發現缺失,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
    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主辦機
    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驗小組備查。


十、查驗結果有第八點情事者,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為
    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若涉刑事不法並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一、查驗小組應每二個月將查驗結果及處理意見簽陳市長核閱,並移請
      各主辦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十二、查驗小組之查驗結果,得移請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


十三、查驗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驗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職務之便,蒐集與查驗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驗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驗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驗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驗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四、查驗小組執行查驗任務所需之車輛與司機由各受查驗之主辦機關支
      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