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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政四字第10903285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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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臺中市政府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訂定
    之。
二、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以下簡稱查驗小組)查驗之範圍為臺
    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之道路工程或臺中市政府
    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交辦
    之道路工程。
三、查驗小組查驗之項目:
(一)路面幾何、結構及材料等設計事項。
(二)路面平整度、厚度及壓實度。
(三)回填材料及其夯實度。
(四)路面切割開挖線形。
(五)路面人(手)孔蓋整平度。
(六)瀝清粘稠度。
(七)路面刨除回鋪前處理是否適當。
(八)緣石、邊溝、人孔等之接合。
(九)施工圍籬安全標誌等周邊。
(十)其他有關道路工程之事項。
四、查驗小組得自媒體報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上級交辦案件或請各道
    路工程主辦機關提供施工進度表,每月選取五件以上之工程進行實地
    查驗,並由查驗委員於現場指定抽取相關試體後送交合格實驗室檢驗
    。民眾陳情案件,由查驗小組移請主辦機關處理,並予追蹤列管。
五、查驗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驗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驗時機,
    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驗。
六、查驗小組查驗之方式、程序及費用之負擔:
    (一)查驗小組辦理查驗時,各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
          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契約書及相關檢驗機
          具配合到場說明。監造單位或廠商之人員無故缺席者,由主辦
          機關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查驗小組辦理查驗時,得通知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
          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或由各主辦機
          關支應。
    (三)完成現場取樣後,試體或樣本於送交檢驗或鑑定前由查驗小組
          保存,並於特定期日會同相關人員送交實驗室。
七、試驗報告應由廠商、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三方依契約規範判讀審查合
    格與否,並由主辦機關函報查驗小組備查。
八、查驗小組查驗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重大缺失,並追蹤列
    管主辦機關後續處置:
    (一)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面厚度或平整度與契約規範不符。
    (四)主要結構或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九、查驗小組於查驗時發現缺失,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
    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及填寫缺失改善相關文件
    。
    主辦機關應於指定期限內督促改善完妥並審查後,函報查驗小組備查
    。
    查驗結果發現重大缺失者,主辦機關前項審查並應知會該機關政風單
    位實地複核。
十、查驗結果有第八點情事者,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為
    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若涉刑事不法並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一、查驗小組應於查驗後移請各主辦機關辦理後續事宜,並彙整查驗結
      果及處理意見,提報重大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
      經查驗涉有重大缺失之案件,主辦機關應派員至重大工程品質推動
      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二、查驗小組之查驗結果,得移請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
十三、查驗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驗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職務之便,蒐集與查驗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驗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驗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驗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驗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十四、查驗小組執行查驗任務所需之車輛與司機由各受查驗之主辦機關支
      援。
十五、查驗小組督導主辦機關落實以下道路工程品質管理作業項目:
 (一) 機關應隨時督導道路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
 (二) 機關應責成權管或抽查驗單位會同政風單位督導及查驗道路工程
      ,並比照查驗小組聘請查驗委員協助查驗。
 (三) 機關發現道路工程缺失時,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
      ,加強追蹤管制缺失改善情形,並審酌情狀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四) 機關應每月將督導道路工程執行情形彙報查驗小組備查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