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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的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租用住宅,改
    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備各款條件:
    (一)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其戶籍
        應與租用房舍同地址。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
       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合計金
        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
        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
        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
        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
        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領款收據(附表二)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
        入證明者免附)。
    (六)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附表三)。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
        資證明之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之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
         出嫁,不予計算。
       2.申請人如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者,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列為
      全家人口。
       3.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
           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
           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
           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
           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
           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
           本工資,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
           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
           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
       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
        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
    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六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
    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告
    知本會,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符合資格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
    申請相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
    並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惟於補助期間外不受此限。


六、申請及審核:
    (一)受理日期依本會公告日期起二個月內統一受理,申請人檢具應
        備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定後統一函復申請人並公告
        本會網站,原則上自核定補助之該月份起開始補助。
    (二)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七、本會針對申請戶生活狀況,經審定開始補助後將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以了解實際生活狀況,俾供於補助期間發生變動時,作為重新審
    查之依據。


八、本要點補助順序為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
    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較低者。                    
    前項遇有身分標準相同者,比較戶內人口數,較多者優先補助,如
    再相同抽籤辦理。
    前項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配偶及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
    為主。


九、受補助之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要點第二點第九項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認定標準比照
    本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請領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本會除依法追
    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外,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
    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