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的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租用住宅,改
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具備各款條件:
(一)設籍本市連續四個月以上,且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其戶籍
應與租用房舍同地址。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
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合計金
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
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
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
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本市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
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領款收據(附表二)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
入證明者免附)。
(六)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附表三)。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
資證明之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之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
出嫁,不予計算。
2.申請人如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者,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列為
全家人口。
3.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
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
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
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
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
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
本工資,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
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
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
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
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
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六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
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告
知本會,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符合資格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
申請相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
並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惟於補助期間外不受此限。
六、申請及審核:
(一)受理日期依本會公告日期起二個月內統一受理,申請人檢具應
備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定後統一函復申請人並公告
本會網站,原則上自核定補助之該月份起開始補助。
(二)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七、本會針對申請戶生活狀況,經審定開始補助後將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以了解實際生活狀況,俾供於補助期間發生變動時,作為重新審
查之依據。
八、本要點補助順序為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
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較低者。
前項遇有身分標準相同者,比較戶內人口數,較多者優先補助,如
再相同抽籤辦理。
前項戶內人口計算以申請人、配偶及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
為主。
九、受補助之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要點第二點第九項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認定標準比照
本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請領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本會除依法追
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外,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
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