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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協助經濟弱勢之原住民租用住宅,改善原住民
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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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一親等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
嫁,不予計算。
2.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
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
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
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
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依
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布
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
給付,仍應併入其他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目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
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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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
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
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
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
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
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
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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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領款收據(附表二)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附表三)。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
資證明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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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
,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
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
格。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會,並經
本會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申請相關
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並依法追回
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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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審核:
(一)受理日期依本會公告日期起受理,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經本會審定後依案函復申請人,原則上自核定補助之該
月份起開始補助。
(二)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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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針對申請戶生活狀況,經審定開始補助後將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以了解實際生活狀況,俾供於補助期間發生變動時,作為重新審查之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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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順序如下: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用標準二倍者。
前項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比較戶內人口數,較多者優先補助;如再相
同者,抽籤辦理。
前項戶內人口數以申請人、配偶及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親屬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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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之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前項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請領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本會除依法
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外,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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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
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