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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建構學習型城市,提昇學習成長環境品質,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就本府之終身學習政策、計畫、活動及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府教育局長、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進修、補習學校人員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人員中,終身學習機構、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ㄧ,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六、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前項人員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發生爭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