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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0484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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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建構學習型城市,提
    昇學習成長環境品質,特依終身學習法第七條規定設臺中市終身學習
    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就本府之終身學習政策、計畫、活動及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
    ,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四)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人員中,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六、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 
    前項人員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
    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發生爭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