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維護民眾
健康及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
六項規定,設臺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並撥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水、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水、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配合中央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導。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六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