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民眾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本
局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二)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檔案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
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三)檔案應用申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
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三)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
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承辦單位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
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
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
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承辦單位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20元
;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用。
(三)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收費由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書室出納
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