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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
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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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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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本局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申請案件有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依檔案
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程式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承辦單位應自受理申請
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理結果。如有補正資料
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二)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
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
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
通知申請人。
(三)檔案申請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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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
效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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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
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場所。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承辦單位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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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承辦單位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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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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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承辦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辦理還卷後,另日再行
調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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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承辦單位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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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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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
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書室出
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