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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殯
葬管理所。

第 3 條
骨灰之拋灑或植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府得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並公告範圍,供骨灰拋灑
或植存。
本府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其實施方式由執行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5 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焚香、燃燒
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之行為。但主管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火化許可證明、骨灰
 (骸) 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 (骸) 再處理證明文件,向執
行機關提出;並於執行機關核發證明後,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
植存。

第 7 條
本府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