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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施工中之公共
    工程品質,期能事先發掘工程缺失並通知承攬廠商改善,維護本府公
    共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及受驗機關:
(一)執行機關: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執行,針對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工程進
      行抽驗,執行時並得聘請具有土木、結構、建築或其他相關專長之
      專家協助辦理工程抽驗事宜。
(二)受驗機關:
      各工程主辦機關。


三、辦理方式:
    針對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十以上工程,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原則每月
    抽驗十案,並於辦理完成後,彙整抽驗結果及工程缺失改善情形,按
    月簽陳市長核閱。


四、抽驗人員應填具抽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並就下列事項之抽驗結果
    ,參照各該工程契約規定及相關施工規範為總評分:
(一)工程相關書面資料:
      1.品質管理(包括工程日報表、自主檢查表、品質督導紀錄等)。
      2.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包括材料設備之出廠或產地證明、檢測紀錄
      、檢驗頻率等)。
(二)施工情形(包括工程告示牌、放樣、模板、混凝土、鋼筋、土方、消
      防、裝修、景觀、歷史建築等)。
(三)抽樣檢測(包括混凝土結構硬度錘試驗或鑽心取樣、瀝青混凝土厚度
      之鑽心取樣試驗等)
(四)勞工安全衛生、公共環境與安全(包括安全設施、防護用具、圍籬、
      交通警告設施、空氣污染、揚塵、噪音等)。
(五)配合度(包括抽驗前置作業、現場抽驗、缺失改善之配合辦理情形)
      。


五、受驗機關除應就抽驗紀錄表所記載之缺失事項通知承攬廠商或監造單
    位確實改善外,並應將改善處理情形函復執行機關。


六、受驗機關得依抽驗結果之總評分對所屬有功人員辦理以下獎勵: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年度內有數次符合獎勵事由者
    ,擇優獎勵一次。


七、抽驗結果經評定為未滿七十分者,由受驗機關依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
    辦理懲處:
(一)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承辦人記申誡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未核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連續達二個月者,未採取適當處置。
5.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其應辦事項。
6.就工程品質之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
7.其他經抽驗人員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抽查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記申誡二次處分,其直屬主管
      記申誡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偽造、變造、記載不實
  。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


八、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本府政風處專案簽報頒獎表揚:
(一)工程抽驗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工程竣工進度超前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提報優良廠商。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受驗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