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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改善臺中市空氣品質,保障市民
    健康,特設「臺中市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
    組)。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空氣品質變化之監督。
   (二)擬定本市空氣污染物減量具體目標。
   (三)跨局處執行空氣品質改善政策、計畫及措施之分工、研擬及監督。
   (四)掌握本市產業發展情形,包含重大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長
       與對環境的衝擊。
   (五)定期召開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檢討會議。
三、本工作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長擔任,工作小組設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
    、本府建設局、本府教育局、本府農業局、本府水利局、本府民政
    局、本府衛生局、本府地政局、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新聞局、本
    府交通局及本府消防局指派副局長擔任委員,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
    ,應改派代表補足。本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
    辦。
    本工作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諮詢顧問委員。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專案
    會議。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簡任級主管代表出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代理主席。
    本工作小組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出席。
    工作小組召開之會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六、本工作小組辦理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