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
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
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內
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 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 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 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
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
(五) 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
報告。
(六) 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各機關首長核
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執行祕書2人,由防災工程科科長及會計室主任兼
任之;置委員15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祕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大地工程科科長。
(二)水利工程科科長。
(三)雨水工程科科長。
(四)水利管理科科長。
(五)水利規劃科科長。
(六)污水工程科科長。
(七)污水營運科科長。
(九)秘書室主任。
(十)人事室主任。
(九)秘書室主任。
(七)污水營運科科長。
(八)坡地管理科科長。
(九)秘書室主任。
(十)人事室主任。
(十一)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
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防災工程科及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