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
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
(二)教育、心理、法律、輔導、社會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文化局、衛生局、勞工局代表。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相
關單位(機關)派員兼任。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兼
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