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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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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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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
及教育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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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
(二)教育、心理、法律、輔導、社會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
( 三)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文化局、衛生局、勞工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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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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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由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
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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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行之,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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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
府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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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
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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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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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經費及人
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予以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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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