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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
    治風氣,提昇行政效能,落實清廉臺中、優質建設之施政願景,特
    設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本局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及各單位一級主管
    為本會報之當然委員。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有關單
    位、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