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強化稽徵查核,健全稅籍,減少審計機關之
糾正查明處理事項,使賦稅之課徵更臻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資訊科。
三、檢查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
四、受檢單位:各分局。
五、各稅勾稽項目、異常案件產出及回報時間
(一) 地價稅:勾稽項目共五項(詳附表一)。
(二) 房屋稅:勾稽項目共八項(詳附表二)。
(三) 土地增值稅:勾稽項目共一項(詳附表三)。
(四) 使用牌照稅:勾稽項目共四項(詳附表四)。
六、作業方式
(一) 資訊科依所訂定之勾稽項目、條件及產出時程,執行勾稽、挑錄
作業,並將異常案件清單或電子檔,送交各分局清理運用。
(二) 各分局承辦人員對於勾稽異常案件,應逐件註記查核清理情形,
核章後按時回送財產稅科或消費稅科備查。
七、稽核管制
(一) 各分局主管應善盡督導複核之責,對於勾稽異常案件,應責成承
辦人員依規定時間清理完竣。
(二) 本項作業納入檢查單位內部查核項目,抽核受檢單位是否依照本
要點確實辦理,有無疏漏違失及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