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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三十三條事
    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前點事件,並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裁罰者,其基準如下表:



違反條款

處分依據

違規類形

裁罰基準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

農業使用行為之整地未改變地形

1.    函限一個月內提具改善計畫。

2.    行為逾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未完成改善者,處新台幣八萬元罰鍰,後續仍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開挖整地面積未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或開闢農路未超過長五百公尺、寬四公尺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後續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開挖整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或開闢農路超過長五百公尺、寬四公尺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並限期二年內不得開發,後續未改正逐次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1.  未依核定計畫建築行為涉開挖整地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

2.  未依核定計畫堆置土石及碎解洗選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具改善計畫。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八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並撤銷原核定計畫及知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後續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未依核定計畫建築行為涉開挖整地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具改善計畫。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並撤銷原核定計畫及知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後續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違反條款

處分依據

違規類形

裁罰基準

第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未經申請許可,開挖整地面積未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或開闢農路未超過長五百公尺、寬四公尺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後續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未經申請許可,開挖整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或開闢農路超過長五百公尺、寬四公尺

1.  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且限制二年內不得開發。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後續未改正逐次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至改善。

未經申請許可開發建築行為涉開挖整地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1.  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令其停工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罰鍰,並知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後續未改正逐次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未經申請許可開發建築行為涉開挖整地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1.  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令其停工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移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後續未改正逐次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未經申請許可堆置土石及碎解洗選

1.  處新台幣八萬元罰鍰,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具改善計畫。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六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一個月內擬具改善計畫。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罰鍰,並移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拆除違建,後續未改正逐次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其他非農業使用之違法開發

1.  處新台幣八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

2.  限期內未完成改正,處新台幣十二萬元罰鍰,並繼續限期改正,且限制二年內不得開發。

3.  繼續限期內仍未完成改正者,處新台幣十六萬元罰鍰,後續未改正逐次累加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罰鍰上限並限期改正至改善完成。



三、本市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違規工作物之拆除及清除處理,得指定並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
    拆除或清除工作物。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移由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核處。
(二)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竣後,依實際情況,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