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如下: (一)違規工作物之拆除及清除處理,得指定並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 拆除或清除工作物。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移由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核處。 (二)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竣後,依實際情況,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