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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三、 接受贈與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四、 受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取得所有權後,應於三個月內評估其價值,辦理入帳管理。


五、 受贈之財產價值評估,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


六、 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將擬訂合約報本府核准。


七、 接受贈與財產除現金外,開立之收據或感謝書類,不得記載金額。


八、 接受贈與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九、 接受贈與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得在公開市場交易者為限,並依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十一、 接受贈與現金,其收支應按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贈與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 贈與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      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贈與時,請贈與人確認如無法執行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 退還贈與現金或結餘款。
(二) 供作其他用途。
(三) 解繳市庫。 


十二、     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各機關對於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贈與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十四、 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得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