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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0401610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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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
    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
    前項所稱動產,指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三、各機關應於接受贈與財產時,請贈與人出具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
    及贈與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
    接受贈與財產為不動產時,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占用、出租、三
    七五租約、欠稅、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等情形,如有上開情形,
    應俟贈與人解決後始得辦理。
    贈與人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及相關文書資料,各機關應妥善保存。
四、接受贈與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評估受贈財產與其主管業務關聯性或其
    公益性,並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
五、接受贈與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得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現
    者為限,並依會計程序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