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巿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消防人員督察工作之規劃
督導與管理考核等事項,特設督察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人員督導之規劃、執行與管理考核。
(二)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
(三)涉有關風紀案件之處理。
(四)相關投訴、檢舉案件信箱之處理。。
(五)辦理優劣事蹟相關事宜。
(六)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導。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局長指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指揮中心督察
及督察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於本局消防人員相關風紀督察案件及勤務違失發生時,由召集人
指派小組成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簽報局長。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與幹事各1名為工作人員。執行秘書由本局指揮中心
督察兼任,幹事由執行秘書指派本局督察員兼任。負責工作小組行政
工作等事項。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