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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工作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機關執行低碳城市推動工作
    績效評估,以推展本市各項節能減碳工作及配合中央部會政策推動,
    提升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執行各項低碳作業之機關及其所屬二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三、本府低碳城市推動工作績效考核作業,由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以下
    簡稱本辦公室)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評估。


四、績效考核作業於每年七月份辦理期中成果績效考核,隔年一月辦理期
    末成果績效考核,並就前一年執行績效進行綜合考評並辦理獎懲。


五、各機關應於期初訂定具代表性、客觀性及可量化性之低碳城市推動策
    略年度目標值,依所訂定之年度目標作為策略執行績效之評估依據,
    並依「臺中市政府各局(處)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效期初規劃表
    」(如附表一)格式進行填報。
    各機關應於期中(末)依據年度績效目標值確實檢討執行績效,並撰
    擬年度績效成果於「臺中市政府各局(處)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
    效期中(末)成果表」(如附表二)格式進行填報。


六、各機關撰擬之期中(末)成果,由本辦公室依「臺中市政府各局(處
    )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效期中(末)成果考評表」(如附表三)進
    行考核及評估,完成期中(末)考評作業後,向本府低碳城市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進行期中(末)考評作業成果報告,說明各項考
    評情形、結果及改善建議等,並依本小組會議結論要求各受考核機關
    依會議結論進行檢討改善。


七、年度績效成果年終考核之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五分者。


八、績效考核成績經簽報市長核定後,對受考核機關主管、主辦人員,依
    下列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直屬主管嘉獎兩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過一次。
各機關辦理各項業務評定為優等記功一次至多兩人、嘉獎二次至多兩人、
嘉獎一次至多為兩人,甲等嘉獎二次至多兩人、嘉獎一次至多為兩人之獎
勵。
本辦公室業務執行人員,於年終各敘嘉獎一次,不受考核機關整體年度平
均成績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