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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機關執行低碳城市推動工作 績效評估,以推展本市各項節能減碳工作及配合中央部會政策推動, 提升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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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執行各項低碳作業之機關及其所屬二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主辦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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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低碳城市推動工作績效考核作業,由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以下 簡稱本辦公室)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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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考核作業於每年七月份辦理期中成果績效考核,隔年一月辦理期 末成果績效考核,並就前一年執行績效進行綜合考評並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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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於期初訂定具代表性、客觀性及可量化性之低碳城市推動策 略年度目標值,依所訂定之年度目標作為策略執行績效之評估依據, 並依「臺中市政府各局(處)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效期初規劃表 」(如附表一)格式進行填報。 各機關應於期中(末)依據年度績效目標值確實檢討執行績效,並撰 擬年度績效成果於「臺中市政府各局(處)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 效期中(末)成果表」(如附表二)格式進行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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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撰擬之期中(末)成果,由本辦公室依「臺中市政府各局(處 )低碳城市策略計畫執行成效期中(末)成果考評表」(如附表三)進 行考核及評估,完成期中(末)考評作業後,向本府低碳城市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進行期中(末)考評作業成果報告,說明各項考 評情形、結果及改善建議等,並依本小組會議結論要求各受考核機關 依會議結論進行檢討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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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績效成果年終考核之等第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五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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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效考核成績經簽報市長核定後,對受考核機關主管、主辦人員,依 下列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直屬主管嘉獎兩次。 (二)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三)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不予獎懲。 (四)丙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申誡一次。 (五)丁等,主辦人員、主辦機關直屬主管各記過一次。 各機關辦理各項業務評定為優等記功一次至多兩人、嘉獎二次至多兩人、 嘉獎一次至多為兩人,甲等嘉獎二次至多兩人、嘉獎一次至多為兩人之獎 勵。 本辦公室業務執行人員,於年終各敘嘉獎一次,不受考核機關整體年度平 均成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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