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下道
,以建立性別友善空間,設本市活化性別友善地下道整體計畫專案諮
詢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升地下道性別友善環境。
(二)改善地下道之人行安全。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1人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建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各機關人員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
(二)本府警察局。
(三)本府文化局。
(四)本市西區區公所。
(五)本市南區區公所。
(六)本市中區區公所。
(七)本市北區區公所。
(八)本市東區區公所。
(九)本市北屯區公所。
(十)本市西屯區公所。
(十一)本市烏日區公所。
(十二)本市大甲區公所。
(十三)本市龍井區公所。
(十四)本市潭子區公所。
(十五)本市大里區公所。
(十六)本市沙鹿區公所。
(十七)本市豐原區公所。
(十八)本市大肚區公所。
(十九)本市清水區公所。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為兩年,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第三點委員應由各該業務主管兼任,本市各區公所由主任秘書兼任
。
六、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九、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性別平等專
家學者、社區整體規劃師及地下道使用者代表列席。
十、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建設局負責辦理。
十一、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