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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活化性別友善地下道整體計畫專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831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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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下道
    ,及檢核本市地下道安全,以建立性別友善空間,設本市活化性別友
    善地下道整體計畫專案諮詢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升地下道性別友善環境。
    (二)改善地下道之人行安全。
    (三)檢核地下道之清潔、硬體設施及安全防護相關設施。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一人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局長或其指定一人兼任,其餘成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
    列各機關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四)臺中市西區區公所。
    (五)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六)臺中市中區區公所。
    (七)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八)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九)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十)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十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
    (十二)臺中市大甲區公所。
    (十三)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十四)臺中市潭子區公所。
    (十五)臺中市大里區公所。
    (十六)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十七)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十八)臺中市大肚區公所。
    (十九)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為兩年,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第三點委員應由各該業務主管兼任,本市各區公所由主任秘書兼任。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九、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性別平等專家
    學者、社區整體規劃師及地下道使用者代表列席。

十、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負責辦理。

十一、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