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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
    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
    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
    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
    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五、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以每學期至多三次為
    原則;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學校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成績評量方
      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
      公布。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
    面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
    次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予受理。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
    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
      ,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
    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
    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
    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已修習年級之學習領域成
    績有未達丙等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行評量。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十一、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