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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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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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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學習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
(派)兼之。但學校無教師會者,免聘教師會代表。
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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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習評量實施程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習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
組擬定,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
學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
(三)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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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評量之實施,學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時,應訂定試卷編製、命題流程、審查及保
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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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之
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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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實施評量,如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
,應事先告知設籍學校;未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應由家長
評定,並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
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應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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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應於每學期學習評量紀錄結算後一個月內,針對該學期評量結果
未達及格基準之學生,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以該
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
及格者,該學習課程評量結果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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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
者,學校應落實預警制度,由授課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制定補救方案
,並以多元教學及評量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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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將學生學習評量結果登錄於臺中市中小學雲端校務系統,並應
妥善保存及管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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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