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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員七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建設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農業局局長。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二)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四)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五)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八)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九)本府法制局局長。
  (二十)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秘書處處長。
  (二十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五)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七)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八)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九)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三十)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處長。
  (三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三十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
  (三十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三十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三十六)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三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
  (三十八)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
  (三十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四十)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一)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二)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三)本市二十九行政區區公所區長。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市與防災有關機關(構)代表、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