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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1339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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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之
    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兼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軍事機關
    、公共事業、相關機關(構)、區公所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得結合本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共
    同召開。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災害防救專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