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高污染性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置委員四人至
     六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機關首長兼任。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兼
   任,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
   秘書
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指派人員兼辦之。


五、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
席。


七、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及鑑定,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