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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7467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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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
    保紛爭,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
         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高污染性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適當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
    局指派人員兼辦之。
五、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有關機關及學
    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
    列席。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及鑑定,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