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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檔案法有關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管有之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檢
         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
         補正之日起算。本會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
         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
         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後書面通知申請
         人。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
    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會指定之
    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
    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本會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
    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申請。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
      人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
           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費用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陪同申請人,至本會出納室繳費並開立
     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