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檔案法有關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管有之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檢
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
補正之日起算。本會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
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
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後書面通知申請
人。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
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會指定之
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
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本會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
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申請。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
人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
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費用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陪同申請人,至本會出納室繳費並開立
收據交付申請人。